根据京发改[2007]259号“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换领信息卡收费标准的函”的批复,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原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驾驶人信息卡(牡丹交通卡)补领、换领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或者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因丢失、损坏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网点补领、换领驾驶人信息卡(牡丹交通卡),收费标准为每卡21元。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驾驶人信息卡补领换领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80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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